律师解析:本银行接受之房地产抵押担保的缘由在于: 1.抵押人持有的全部房产与地面附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资产; 3.抵押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房产等地面上的固定附属物; 4.抵押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处理的国有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其他经济性资产; 5.抵押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承包权并已经得到发包方许可作为抵押的使用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